首页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