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应当根据行业特性,合理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经纪人员,经纪人员与服务对象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