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对服务对象代言的广告进行审核,不得为内容违法的广告合作提供经纪服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