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严格规范信息发布,不得发布或者雇佣营销号发布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等有害信息,不得以打赏排名、刷量控评、虚构事实、造谣攻击等方式进行炒作,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应援集资等方式诱导粉丝消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