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包括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给予技术支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