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二章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会见 第一节 会见的申请 第六条 外交、领事官员要求会见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说明:驻华使、领馆名称,参与会见的人数、姓名及职务,会见人的证… 第七条 外国籍罪犯的非中国籍亲属或者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通过驻华使、领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说明: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名… 第八条 外国籍罪犯的中国籍亲属或者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人身份和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外国籍罪犯的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监狱提出申请。 第二节 会见的答复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外交、领事官员要求会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会见的决定,并书面答复。准予会见的,应当在答复中确认:收…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外国籍罪犯的亲属或者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会见的决定,并书面答复。准予会见的,应当… 第三节 会见的安排 第十二条 外交、领事官员会见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一般每月可以安排一至二次,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要求增加会见次数或者人数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直辖… 第十三条 每次会见的时间不超过一小时。要求延时的,经监狱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会见一般安排在监狱会见室。 第四节 会见的执行 第十五条 会见人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或者监狱的安排到监狱会见。 第十六条 会见时应当遵守中国籍罪犯会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会见开始前,监狱警察应当向会见人通报被会见人近期的服刑情况和健康状况,告知会见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会见可以使用本国语言,也可以使用中国语言。 第十九条 会见人和被会见人需要相互转交信件、物品,应当提前向监狱申明,并按规定将信件、物品提交检查,经批准后方可交会见人或者被会见人。 第二十条 会见人向被会见人提供药品,应当同时提供中文或者英文药品使用说明,经审查后,由监狱转交被会见人。 第二十一条 会见人或者被会见人违反会见规定,经警告无效的,监狱可以中止会见。 第二十二条 监狱应当安排监狱警察陪同会见。 第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