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外交、领事官员或者亲属、监护人索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或者监狱应当提供。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