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二章 会见 第一节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一节 第二章 会见 第一节 会见的申请 第六条 外交、领事官员要求会见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说明:驻华使、领馆名称,参与会见的人数、姓名及职务,会见人的证… 第七条 外国籍罪犯的非中国籍亲属或者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通过驻华使、领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说明: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名… 第八条 外国籍罪犯的中国籍亲属或者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人身份和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外国籍罪犯的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监狱提出申请。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