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二章 会见 第一节 会见的申请 第七条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七条 第二章 会见 第一节 会见的申请 第七条 外国籍罪犯的非中国籍亲属或者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通过驻华使、领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说明: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被会见人的姓名、罪名、刑期、服刑地点,申请会见的日期,会见所用语言,并应同时提交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