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二章 会见 第一节 会见的申请 第八条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会见 第一节 会见的申请 第八条 外国籍罪犯的中国籍亲属或者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人身份和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