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二章 会见 第一节 会见的申请 第六条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会见 第一节 会见的申请 第六条 外交、领事官员要求会见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说明:驻华使、领馆名称,参与会见的人数、姓名及职务,会见人的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被会见人的姓名、罪名、刑期、服刑地点,申请会见的日期,会见所用语言。 第一节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