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二章 会见 第三节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三节 第二章 会见 第三节 会见的安排 第十二条 外交、领事官员会见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一般每月可以安排一至二次,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要求增加会见次数或者人数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直辖… 第十三条 每次会见的时间不超过一小时。要求延时的,经监狱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会见一般安排在监狱会见室。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