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二章 会见 第三节 会见的安排 第十二条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会见 第三节 会见的安排 第十二条 外交、领事官员会见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一般每月可以安排一至二次,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要求增加会见次数或者人数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可以酌情安排。 亲属或者监护人会见外国籍罪犯,一般每月可以安排一至二次,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要求增加会见次数或者人数的,监狱可以酌情安排。 第三节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