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二章 会见 第三节 会见的安排 第十三条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会见 第三节 会见的安排 第十三条 每次会见的时间不超过一小时。要求延时的,经监狱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