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二章 会见 第四节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四节 第二章 会见 第四节 会见的执行 第十五条 会见人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或者监狱的安排到监狱会见。 第十六条 会见时应当遵守中国籍罪犯会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会见开始前,监狱警察应当向会见人通报被会见人近期的服刑情况和健康状况,告知会见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会见可以使用本国语言,也可以使用中国语言。 第十九条 会见人和被会见人需要相互转交信件、物品,应当提前向监狱申明,并按规定将信件、物品提交检查,经批准后方可交会见人或者被会见人。 第二十条 会见人向被会见人提供药品,应当同时提供中文或者英文药品使用说明,经审查后,由监狱转交被会见人。 第二十一条 会见人或者被会见人违反会见规定,经警告无效的,监狱可以中止会见。 第二十二条 监狱应当安排监狱警察陪同会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