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二章 会见 第四节 会见的执行 第十七条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会见 第四节 会见的执行 第十七条 会见开始前,监狱警察应当向会见人通报被会见人近期的服刑情况和健康状况,告知会见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