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二章 会见 第四节 会见的执行 第二十条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会见 第四节 会见的执行 第二十条 会见人向被会见人提供药品,应当同时提供中文或者英文药品使用说明,经审查后,由监狱转交被会见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