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二章 会见 第二节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二节 第二章 会见 第二节 会见的答复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外交、领事官员要求会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会见的决定,并书面答复。准予会见的,应当在答复中确认:收…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外国籍罪犯的亲属或者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会见的决定,并书面答复。准予会见的,应当…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