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申请或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各地方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 第三条 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年度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工作原则、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原则

第四条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支持范围如下: 第五条 补助原则为: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沟通,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的有关要求,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 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国家确定的编制原则、安排方向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 第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托重大项目库,对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审核和公示通过的项目,按照补助标准测算项目投资补助,确保累计补助投资不超过上限,并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议。建议安…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当年投资规模、建设任务、项目申报和上年投资计划执行、项目督查和审计等情况,确定年度各地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规模和与之匹配的绩效目标,下达本专… 第十一条 国家下达投资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切块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内调整项目,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新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是已开工项目或是在调整计划印发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按月调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强化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可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绩效目…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督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投资补助,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监督检查结果与专项投资计划挂钩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调减其下年度投资计划规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及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