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五章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按月调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强化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可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绩效目…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督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投资补助,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监督检查结果与专项投资计划挂钩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调减其下年度投资计划规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