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投资补助,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等监督检查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