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强化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可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视情况组织本专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各地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奖惩。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