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补助原则为:
本专项用于支持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地市级及以下城市的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45%、60%、60%控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工作部署,支持近年来城市内涝灾害严重、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任务较重且已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的城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已制定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实施方案的城市。
对贫困地区和深度贫困地区等欠发达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解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补助标准根据相关规定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