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下达投资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切块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符合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

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

优先安排在建项目和具备前期条件近期可开工项目。

分解落实时要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投资计划下达表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