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自然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3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精神,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
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第三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第五条
申请甲级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申请乙级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聘用70周岁以下的退休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甲级资质单位不超过2人,乙级资质单位不超过1人。
第八条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及时公告,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乙级资质的有效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单位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并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担规划编制业务。
第十七条
甲级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九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风险预警和信用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规划编制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注销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同意资质审批,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第二十七条
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项目合同金额1…
第二十八条
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批后监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作为风…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和列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编制单位,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照相关要求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