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甲级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下列业务:

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下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

乡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法律法规对于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有特定要求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详细规划的编制;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相关论证报告的编制。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组织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具体规划编制业务。涉及军事、军工、国家安全要害部门、关键位置的涉密项目委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组织机关应当强化保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