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担规划编制业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