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同意批准资质的;

超越法定职权审批资质的;

违反法定程序审批资质的;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同意批准资质的;

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