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注销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的;

资质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