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