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中央和省两级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五条 国家和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分别设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第八条 电影专项资金由省级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按月征收。 第九条 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征收电影专项资金时,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条 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第十一条 各省级管委会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或者拖延上缴。 第十二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应当核实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全年电影票房收入,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对其全年应缴电影专项资金的汇算清缴工作,并向国家管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地区全年电…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电影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改变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 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开展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电影专项资金纳入中央和省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电影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和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电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的,取消对其安排电影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 第二十三条 对不及时足额上缴、不按规定使用电影专项资金的省(区、市),将视情况减少或停止对其安排中央电影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影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15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