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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中央和省两级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五条 国家和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分别设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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