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和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分别设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和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应配备人员,具体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缴库、预决算编制、账务核算、票据使用、报表报送、电影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