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电影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