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第八条 电影专项资金由省级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按月征收。 第九条 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征收电影专项资金时,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条 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第十一条 各省级管委会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或者拖延上缴。 第十二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应当核实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全年电影票房收入,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对其全年应缴电影专项资金的汇算清缴工作,并向国家管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地区全年电…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电影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改变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 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