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电影专项资金由省级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按月征收。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于每月8日前,向省级管委会办公室申报上月电影票房收入和应缴纳的电影专项资金,并按省级管委会办公室指定的账户足额上缴资金。

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对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上缴电影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发现申报不实、少缴纳资金的,应当要求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限期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