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应缴中央国库的资金,由各省级管委会办公室于每月20日前,缴入财政部为国家管委会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并由财政部及时划转中央国库。
应缴省级国库的资金,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应缴中央国库的资金,由各省级管委会办公室于每月20日前,缴入财政部为国家管委会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并由财政部及时划转中央国库。
应缴省级国库的资金,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