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

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

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

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

经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