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2020年)

发布机关 国家外汇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管辖权的外汇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外汇局(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 第三条 本程序所称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外汇局,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有管辖支局的分局、外汇管理部和中心支局。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依照本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外汇局为被申请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合法,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九条 对外汇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程序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 第十二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程序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的行政经费。 第二十条 本程序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的通知》(汇发〔2002〕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