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2020年)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依照本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外汇局为被申请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