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对申请人提起复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外汇局违反本程序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处理或者转送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等原因提起的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