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2020年) 第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程序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