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个人应当注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单位应当注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行政复议或者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还应当载明代理人或第三人的具体情况;
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行政复议机关调查的情况;
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法律依据;
告知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