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经过专题办公会议审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集体审议。
国家外汇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经过专题办公会议审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集体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