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2020年) 第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外汇局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