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的通知》(汇发〔2002〕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