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2020年)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