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管辖权的外汇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外汇局(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