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支持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 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 第九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 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二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 第二十五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七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同时废止,已认定和通过复审… 附件: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