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